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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司法局发布永州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永州市司法局 来源:永州普法网 发布日期:2023-12-12 17:29:48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永州市司法局向市直部门、各县市区(管理区)征集了相关典型案例。现确定蔡某宇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案等3个案例(案例详情见附件)作为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次发布的3个典型案例聚焦生态环境、卫生医疗、市场监管等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充分展现了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履职、执法为民、改革创新、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践成果,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指导性和示范性。下一步,永州市司法局将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持续深化成果运用,充分展示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新形象。希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学习借鉴,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同时,也恳请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行政执法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营造良好氛围,共同推进法治永州建设。

案例一:蔡某宇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初,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铜山岭矿尾矿库周边可能建有一个铝锭冶炼厂。”接到举报后,6月9日下午,江华分局联合江华县森林公安对铝锭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核实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铝灰(危险废物代码HW48)为原料,使用地炉进行冶炼,生产成品为铝锭。当事人蔡某宇等人存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9日,江华分局将铝锭厂内原料、生产设备就地查封扣押。6月10日,江华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森林公安局查办,9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2022年12月3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蔡某宇等9名犯污染环境罪人员判处三年到三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到六万元不等。该案件进一步警醒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和危害环境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二:江华县某医院使用过期药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5日,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江华县某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门诊药房“麻精药品”保险柜中有1盒(5支)注射用麻醉药品盐酸瑞芬太尼已超过有效期限,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和该医院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其管理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模糊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形。因本案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动作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的相关规定,快速、精准、规范办理此案,使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了有力有效地维护。该案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避免推诿,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例三:永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和信息不明确的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某小区421名购房者通过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市长信箱举报,反映永州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销售该小区商品房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所宣传的“私家湖”,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当事人宣称的“买房送车位”有奖销售活动,未在活动相关事项中标明‘仅限前100名’,构成信息不明确的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宗旨,秉承了说理释法的理念,也是新的行政处罚法颁布以来首例法律竞合的优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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